根据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 38号) 要求, 我单位全面清理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。 经核查:我单位在政府采购领域有(无) 妨碍公平竞争事项, 现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如下:
清理内容 |
清理结果 |
(一)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 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, 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,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, 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、 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; |
无 |
(二)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、 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,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、 名录库、 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, 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|
无 |
(三)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、 注册, 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,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; |
无 |
(四)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、 成立年限等门槛,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 |
无 |
(五)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, 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; |
无 |
(六) 不依法及时、 有效、 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, 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 |
无 |
(七)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、 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,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; |
无 |
(八)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、 备案、 监管、 处罚、 收费等事项; |
无 |
(九) 除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, 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、 成交供应商 |
无 |
(十)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。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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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年 1 月 15日